熊树忾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涉农金融企业都有一个“小额信贷富万家行动计划”,然而,收效均不明显。中国城乡金融报报道了云南某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业银行实施“小额信贷富万家行动计划”的成果。武汉培训学院的刘雪玲老师也以此为题作为“教学案例研究”在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年第二期上公开发表了该行动计划的具体操作过程。这个自治州分行采取大力宣传,政府支持,优选客户,拓宽空间,合理定价,担保创新等方式,累计投放小额扶贫贷款23530万元,覆盖了全州8个县52个乡2553个自然村的33928户,带动农民增收407万元,有13451户脱贫,且贷款收回率在98%以上。应该说这是比较理想的。无论是对农民增收,还是金融企业增效来说,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了这么好的经验,为什么不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呢?其他金融企业,其他地区的小额信贷富万家的行动又为什么难以启动呢?我看了上述资料之后,觉得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合理定价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是没有确定贷款价格的权力的。贷款的价格定高了,银监会肯定会出面干涉,同时也会给贷款的营销带来困难。该材料说是这个自治州分行取消了原定的3%的贴息贷款,以5.58%的非贴息贷款取而代之。这与金融企业的合理定价似乎没有太大的关系,问题是银监会对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小额信贷应该确定一个浮动幅度,使贷款银行在该幅度内灵活掌握小额信贷的价格。二是担保创新问题。农村小额贷款之所以“火”不起来,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个安全问题。该材料介绍了“五户联保”、产业化龙头企业代偿、农户整村担保、村民小组以及乡政府担保等形式。这些担保形式也并不是没有可以借鉴的地方,但普遍地推行起来难度的确很大。要让没有贷款的五户人家给取得贷款的另一个农户提供信贷担保,做这个工作是十分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果自家兼有种植药材的农田,需要从银行取得贷款,也许他愿意担保,如果农田里的药材出现问题,不能归还贷款,他愿意代为偿还,如果是另一个不相干的农户家里出现了问题,他凭什么要为别人清偿贷款呢?再说,各级政府的担保,如果没有地方财政的存款作保障,这种担保也是毫无价值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贷款的担保方式上还要另辟蹊径。可以某一个乡镇或者某一个县为单位与城市里的担保公司挂钩,由该担保公司为该地某一阶段的某一连片投资项目担保;可以逐步推进保险公司业务下伸,逐步为水稻、棉花、药材等农业种植业提供基本保险;可以在订单农业中以购销双方的销售合同或者买方的农产品定购单作为质押贷款;还可以设立农村小额贷款专项基金。由中央财政从对农村的补贴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地方财政也拿一部分钱来,有盈利的金融企业自身也拿出一部分积累,建立起农村小额贷款专项基金。一旦出现小额贷款风险,则可以从该基金中予以核销。这样金融企业对农村的贷款就再也没有后顾之忧了,小额贷款富万家也不再是个别地方的试点活动了,农村投入不足的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就可以加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