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市场地位简要分析

  • http://www.aweb.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5:25 农博财经

  王晓明  中国人民大学

  专题: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发展

  一、农村及农业市场中的博弈关系

  (一) 农村及农业市场中的主体

  农民:在农村及农业市场中,最主要的供求主体便是农民,农`民在这个市场上,作为供给者主要提供农产品--粮食、蔬菜、水果等、农村劳动力;作为需求者,他们需要的是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一切投入:种子、化肥、农药等系列农资产、日常生活用品等。

  小商贩:在农村及农业市场中,游动着很多小商贩,他们无所不营,在农村市场上十分活跃。他们有些是从农民中游离出来的,甚至是兼业农民;有些则来自于小城镇,是城市流落者。他们往往是农民供求与大市场之间广义的掮客。平时他们营贩无所不包的生活必须品,农忙时则营贩农产品及农资产品。他们的普遍性是农村商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商业主体。

  农资公司:毫无疑问,农资公司在农村及农业市场上是极重要的供给角色,农民对其依赖性很强。目前的农资公司有多种类型:有个体私营的、有国营的、有外企的,无一例外的是这些农资公司基本摆脱了政策性约束,是纯粹的经营实体,其利益的主要源泉是农民。

  大企业:在农村及农业市场上如今也有大企业直接参与了市场角逐,他们有些是农资的供给者,大多借助自己的业务员和营销渠道,有的也利用各类代理商直接或间接进入农村及农业市场。有时他们是需求者,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

  商业机构:农村和农业市场中也分布着各种类型的商业机构,他们是供求沟通的渠道,一方面向农民供给各类产品;一方面从农民手中收购产品。

  其它:不用说,在如今的经济时代,某种意义上政府也是农村及农业市场中的一个经济主体,它为这个市场提供社会化服务、各类规范;它自身不仅依赖农民的供养,也或会从农民身上攫取利益。有时它在这个市场上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二) 主体间的博弈关系

  所谓博弈,不过是在利益相对固定的范畴内,处于该范畴的各类主体在为自己攫取最大利益时的一种竞争--同时要保持这种竞争不至于破坏整体的利益,不至于各方都失去了利益。在农村及农业市场上,核心利益来自于农民,为此利益的角逐却是上述各主体都参与的。这种博弈关系可以从市场层次和产品范畴两个角度去分析。

  1.市场层次

  在最基础的农村市场上,主要的博弈关系是农民及小商贩、直接渗入到农村市场上的各类经济主体。这个层次中乡级政府也参与了市场角逐。这个市场主要以终端产品的零售为主。将来或会有合作组织参与其中。

  在中间市场,也可视为农产品及农资的二、三级批发市场上,主要的博弈关系是部分小商贩、商业机构、种类企业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也参与其中。

  在广义农业市场上,也可视为一级批发市场,则主要是大企业间的博弈,政府也参与其中--主要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来也或有全国性合作组织参与其中。

  2.产品范畴

  在农产品及粮食市场上,博弈关系以农民、小商贩、各类收购企业为主,这些博弈关系也具有层次性,农民处于最低层次。

  在农用生产资料市场上,基本上是农资公司与生产企业、大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农民和小商贩大多是价格与产品的接受者,很难参与其中。

  在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可知,无论在何层次、何领域,农民在这种博弈游戏中处于最弱小的地位--甚至是任人宰割的,他们大多是其它各层次博弈关系形成的产品与价格的最终接受者,而他们却是各主体角逐的利益的唯一提供者。正因如此,农民辛辛苦苦劳作一年却难得有什么收益,而大企业却营利亿万。换句话说,农民在种种博弈中都不成为“对手”,而只是被博弈的利益对象。这是由农民所处的市场地位决定的。在未来,需要将农民摆在这种博弈的主要地位上。

  需要提及的还有农业与农村市场中的主体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这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以及各主体针对政府政策而采取的对策上。譬如政府在取消农民的农业税后,生产资料公司便趁机涨价,将农民的政策收益转移到自己身上。这种博弈关系是很复杂的,它还包括农民等同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

  二、农民的市场能力与市场地位

  市场能力是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它包括现有的、潜在的、缺陷的,它是动态变化的。一般而言,市场能力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信息能力,信息能力是指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在信息获取过程中,信息渠道和信息的准确度都很重要,也就是说,真正的市场主体有其自身的信息获取方式与方法,同时具有提取、分析、判别信息的能力,从而使信息的质量提高,起到真正的信息功能和作用。缺乏信息能力就如航行人无方向感一样,很易遭受损失。信息如今也构成了市场资源的一部分,很多人正因为信息的垄断而受益。在目前信息发达市场经济中,信息成了赢利的工具,这对于后进入市场、市场能力弱的群体是不公正的。很显然,在农民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对照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农民的信息能力很弱小,很易受不良信息和劣质信息的左右,从而更多市场风险。

  (2)素质,市场能力中的素质指农民对市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认知程度,正如人的体质一样,市场素质是农民进行市场经营的能力平台。农民的市场素质同其教育程度、参与市场程度、市场生活的历史和经验有关,到目前为止,粮食生产者因长期接受的是“政策性市场”,其市场素质是较低的。现有粮食生产者都是肯于固守土地、缺乏市场能力、放弃机会利益的农民,那些头脑好、知识多、敢闯荡的农民大多去寻求弥补机会成本的损失的职业了。农民市场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其在市场经营中的判别力,能形成经济理性。这个素质中也包含非常重要的经验。

  (3)经营能力,经营能力表现在市场的各个环节,指农民做为粮食供给主体能利用市场机制与市场机会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减低风险并减少损失。这种经营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可获得、也并非单纯的“教育”和经营知识可以解决,它需要经验的积累和反复的锻炼。

  (4)资金,在市场经营能力中,资金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硬约束,它是农民的市场能力与市场地位的一个指标。长期以来,农民种粮收入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资本的积累是非常有限的,很少有农民具备较强的资金力量从而可拓宽经营范畴。提高农民的市场能力必须解决资金约束。

  (5)观念,观念是指农民对市场经济的理解、认同及其参与的愿望。这往往为人们所忽略。种粮农民大多处于自然经济的生存观念中,对市场缺乏观念上的认同和理解,更缺乏主动的意愿去参与市场。如果不能达到经济人或经济理性人的观念水平,农民很难成为粮食市场中的供给或经营主体,很可能只是被动者,是不得不被市场卷入、缺乏自主力的群体。这就很难确保其是市场中的利益所得者。

  种粮农民的市场地位是同其市场能力密切相关的,强的市场能力会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差的市场地位会降低农民的市场能力,市场地位一般可以表达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的自主性与经营实力,这是农民成为市场一员的自身地位因素,从上述能力分析中可知农民在此两方面的地位是不高的。

  (2)参与市场的程度,它包括参与市场的广度与深度。目前种粮农民大多只能参与或被动进入粮食的一级市场,即收购市场。农民直接进行远距离经营和多品种、大数量经营是非常少见的。或者可以说,农民还没有走家门,就被另一个经营群体(流通商贩)给阻住了。这一方面出于农民长期的“经营习惯”,一方面因于农民的市场能力弱,还有一方面就是历史造成的农民市场地位低下,实际上,在从生产到最销售的市场环节中,农民参与市场的质量是非常低的。

  (3)农民的交易地位,大多数农民因为市场能力弱、市场地位低,其交易地位也极差。单从与商贩的议价地位而言,农民在应对小商贩时除了信息不对称外,还有一些社会性因素影响到农民的议价能力。对于收购大企业,农民大多是价格的接受者,根本无议价地位,因此,从农民的交易地位来看,农民在市场上不仅处于群体弱势,还处于被动者的地位。农民的交易地位也受其自身为小经营、缺乏组织力量的影响。

  (4)农民的交易条件,有一个现象可反映农民交易条件的欠缺,在收购市场上从农民到流通商贩的环节缺乏真正的“交易市场”,在产地农村很少看到市场信息丰富、交易功能齐全、规范公平的产地批发市场。农民又缺乏资金与交通工具,这使得农民的交易条件甚至远远无法同小贩相竞争。在这种交易条件下,农民在市场的风险分担和利润分配中处于极不利的地位上-市场风险大部分落在农民身上,市场利益的大部分则流失在流通环节。因此农民有句口头禅:“农民长一分,小贩滚十滚”。在市场条件下真正受益的既不是农民也不是消费者,而是中间商,这便是在市场能力和市场地位的约束中农民进入市场后的结局。

  三、如何提高农民的市场能力和市场地位

  提高农民的市场能力与市场地位要靠农民的自身因素和环境因素两个方面,在过渡时期,政府的政策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政府的扶助政策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又要考虑现实情况,更要制定到位执行到位。提高农民的市场能力和市场地位应从以下范畴着手:

  (1)公开信息服务

  公开信息服务是指政府应该利用各种媒介将信息直接扩散给农民,让农民无需过多的成本就可获取这些信息。公开信息服务除增加信息量、信息传播力度外,更要注重信息质量。政府应该以立法杜绝借信息传媒坑农害农传播虚假、欺骗性的信息,权威的信息传媒更应该注重自己的形象与信誉,为农民服务,对信息负责。同时,政府应该在信息提取与传输中加大技术投入和控制,避免低劣无效的信息流入,更要防止误导信息的扩散。政府在公开信息方面现在最应加强的便是质量控制,同时结合农民现有的、可利用的媒体手段实现信息适时的走村到户。

  (2)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是增强农民综合素质,提高其市场能力和市场地位的根本所在,政府应鼓励教育下乡、科技下乡,通过各类教育培训将多种知识和技能教授给农民。在教育和培训中应考虑到农民的实际要求,增加实用性的知识,应该严格禁止以教育和培训名义对农民乱收费的现象。在考试和培训方面,农民和政府都要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立国之本。

  (3)经营的透导

  政府应鼓励流通企业、信息企业与农民结盟,通过有市场经验、守诚信的优秀企业给农民以市场经营的诱导,使之进入市场并领悟经营之道。除此而外,政府也应利用政策和政府机构对农民的粮食经营进行多方诱导,使之在市场化过程中尽量少走弯路,回避风险。

  (4)信贷支持

  由于农民缺乏资金支持,有进甚至缺少再生产必须的资金,这对于个体农民直接介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是非常不利的。同现有的规模企业或私贩相比,农民在经营资金的持有量及获取渠道上处于劣势,这是不公平的。政府应该给以种粮农民小额信贷支持,鼓励其走向富强之路。

  (5)市场条件

  政府应该为农民解决环境因素的制约,因为个体农民的势力微弱,单凭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实现外部条件的改善的。政府可做的帮助农民改善市场条件的事情之一是在产地建立临近农民的批发市场,并对农民的进场交易给予支持和优惠,此外,政府也可在物流等领域给农民以实质的帮助,以解决其市场条件不充分的问题。

  (6)市场准入与市场规范

  政府应该在粮食市场上制定有利于农民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确保农民在弱势情况下获得平等市场地位的市场规范。政府应该通过这一类公共产品服务以市场机制实现对农民的帮助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7)组织化服务

  中国农民大多数是小农生产,种粮大户尚不普遍,既便是种粮大户在市场中也处于弱势地位。若想真正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组成农民自发性的组织是非常必要的,但这需政府在初期给予诱导和扶植。农民自行组织形成后可实现以下几个效应:同组织的农民可以在多方面进行互助合作;同组织的农民可以交流信息和实现资源共享;组织化的农民集合体会增强市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组织化的农民集合体会有更强的经济理性,可从共同经营中降低成本、增进收益,毫无疑问,农民组织会提高其市场地位。

  (8)社会服务

  政府应为农民提供医疗、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服务,从而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四、市场化与自治化后如何确保农民利益

  在国家彻底取消农业税和基本取消粮食的政策性收购后,农民基本上被彻底“推”向了市场。这对于农民而言是喜是忧呢?由上述分析可知,农民虽然获得了进入市场的“自由”(或不得不处于市场之中),然而却还称不上真正具有市场地位、真正成为一个经济主体。而农村农行自治后,乡村级政府或自治机构虽由农民选举产生,其究竟对农民意味着什么也有待事实的检验。在这种情形下,如何才能确保养育着我们世世代代的农民的利益呢?

  (一)市场化后农民的责、权、利

  市场化后农民的利益不再由国家承担,应该说是自负其责,农民当然也获得了自己种植与经营的权利。但是,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感受到,农民在得到了自己权利的同时,由于处于非常弱小和弱势的地位,其利益是与其责任不大匹配的。并非一些人认为的农民在种种政策优惠下会获益颇丰,更可能的是农民的利益会被其它的利益主体吞噬殆尽--包括政策性利益。譬如在从前年始政府逐渐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虽然没有了税收负担,农用生产资料却趁机涨价,地方政府的各类摊派也重稳性增加,这使得农民的政策利益反而成了政策性的假象。当然,这是我在参与国家粮食局调研所了解到的局部情况,不代表整体。

  在市场化后,农民的权利和利益能否真正得到保护和增生,不单要有政府的宏观政策的保护,更主要在于当农民处于市场中时,能够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公平地参与市场,公平地从市场中营取利益。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中,这种公平性是有待农民市场地位的提升的。国家应有相应的政策来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使之在市场博弈中处于公平平等的地位。这当然不能充分靠国家扶助,农民应该学会在市场中畅游;应该组成合作组织以组织化的形式构筑较强的市场主体,以提升自己的市场地位及参与市场的能力。

  (二)农村自治后农民的利益保障

  农村自治化--由农民进行村、乡级政府的选举并决定这些机构的领导,表面上看是农民决定自己命运、民主化的体现。然而,就我了解,有些乡村的选举不仅有买选票、贿选等事情,甚至还有很浓的火药味,为什么会如此呢:难道人们真的为农民服务热心到了这样的程度--恐怕是利益的缘故。如果这些参选者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行为的话,农民在这样的自治中恐怕还会有利益的损害。尤其令人担心的是在这种自治中,如果“假象”掩盖了“真相”,岂不更可怕。毫无疑问,这其中包含着“寻租”的内涵。

  (三)农村合作组织与农民

  通过农村的合作化实现农民利益的确保和提升是我们正在讨论的一个热点,我也十分期待通过合作化这种模式来提升农民的地位,使农民在平等的利益中构筑强势些的组织化体系,以此参与大市场的角逐。但我同样要提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除了让合作社起到我们所期待的利益、并将农民吸引进来之外,是否仍然存在着只要有“权利”便会有为谋私利的“寻租”行为,那样的话,农民不仅得不到利益,又多了一个吸食他们的东西了。

  以上便是我作为外行人想说的一点想法,有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和指正。我只有一种坦言:我是农民的后代,农民是我的衣食父母,我期待他们的辛勤能得到回报;期待他们的人生能像这个社会的任何人一样充实而幸福;期待他们的“黑领”能同“白领”一样赢得人们同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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